加入收藏   在线问答
安庆恒企会计培训学校

安庆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咨询详情

如果票据丢失了怎么办

录入:安庆恒企会计培训学校  时间:2015/11/27
摘要: 我们把票据丢失了该怎么办呢,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些解决方法,希望大家认真学习。

1、持有“银行汇票”、“商业汇票”、“银行本票”、“支票”的单位和个人因保管不善,致使票据丢失、被盗或丧失,持票人可以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挂失止付,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;也可以直接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。

2、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:填明“现金”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;填明“现金”字样的银行本票;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;已承兑的商业汇票。

3、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:未填明“现金”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;未填明“现金”字样的银行本票;未承兑的商业汇票。

4、挂失止付程序是:

(1)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,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:票据丧失的事由、票据和种类、编号、票面金额、付款日期、付款人名称、挂失止付人姓名、联系地址等;

(2)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,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;

(3)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,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,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;

(4)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,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,付款人予以付款的,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5、公示催告程序为:

(1)申请。

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,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;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;银行承兑汇票、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;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。

(2)受理并公告。

法院经审查决定公示催告后,通知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,并在3日内以文字形式发出公告,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;公示催告的时间由人民法院决定,最长不超过60日;在公示催告期间,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,收到支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。

(3)申报权利。

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;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,应裁定终结程序,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,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。

(4)除权判决。

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,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,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;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,宣告票据无效。自判决公告之日起,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,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。

上一篇: 快速识别现金业务作假手法技巧     下一篇: 安庆恒企会计培训学校:初级会计审核需要哪些材料?

课程分类

在线客服

 方式一:电话咨询(8:00-21:00)

155-5710-6220

 方式二:在线报名 在线咨询

网上报名     在线咨询

 方式三:留言咨询(专业老师回复)

  • * 姓名:
  • * 电话:
  •  Q Q:
  •  内容:

学校动态

在线问答

学校首页 | 学校简介 | 开设课程 | 学校动态 | 学校师资 | 学校相册 | 在线问答 | 网上报名 | 联系我们
Copyright 2015 © 安庆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vied 豫ICP备12023013号 技术支持:91搜学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