账户的合并、撤销:
(1)单位申请合并,撤销账户,经同开户行核对存(贷)款账户余额全部无误后,办理销户手续,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。销户后由于未交回空白重要凭证而产生的一切责任,由销户单位全部承担。
(2)单位在银行的账户连续一年,没有发生收付活动,银行以为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时,即通知单位在一个月内,向银行办理销户手续,逾期未办,视同自愿销户,余数未取者,银行在年终时作为收益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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